#处罚#违停司机发“奶奶个腿” 辱骂就该拘留?

文章原始标题为:警惕任性的行政处罚消解执法公信

#处罚#违停司机发“奶奶个腿” 辱骂就该拘留?。近日 , 网传安徽亳州一名男子因违法停车被交警贴罚单 , 事后将罚单拍照发在朋友圈 , 并配文“奶奶的腿 , 接个小孩停十分钟一百” 。 次日 , 该男子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并被行拘 。 1月13日 , 亳州公安发布情况通报称 , 亳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 , 已组织督察、法制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成联合调查组 , 实事求是地对该事件展开全面调查 。 根据调查情况 , 如发现存在执法不当问题 , 市公安局将坚持有错必纠、绝不护短的原则 ,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按说 , 侮辱、辱骂他人本来就是不文明乃至违法行为 , 因受到处罚而辱骂执法人员更是错上加错 , 因而 , 如果行为人确实有辱骂行为 , 对其施加行政处罚并无不可 。 但应认识到 ,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适当、比例原则 , 不该随意而为 , 否则不仅无利于维护执法尊严 , 反而会使法律权威受损 。

梳理报道可知 , 一些人因交通违章受到处罚后 , 心生不满 , 通过微信群或朋友圈赤裸裸地辱骂执法人员 , 进而受到处罚 。 可以说 , 因这样的行为受到处罚一点也不冤 。 要知道 , 朋友圈或微信群并非他人不可见的“私家花园” , 而是微信好友和群友均可围观的公共网络空间 。 通过该途径辱骂他人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合情合理合法 。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 , 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理当遵循比例原则、适当原则 。 即行政处罚应该公平、公正 ,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 做到过罚相当 。 对此 ,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规定 , 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 通俗而言 , 对于轻微的违法就该给予轻微的处罚 , 如果施加较重的处罚 , 既有违比例原则 , 也有挟私报复的嫌疑 , 破坏公众对法律和规则的预判 , 损害法律权威 。

#处罚#违停司机发“奶奶个腿” 辱骂就该拘留?。具体到此事件中 , 当事人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将罚单发在自己朋友圈并配文“奶奶的腿 , 接个小孩停十分钟一百” , 这一行为本身并得不出其有辱骂他人的性质 。 因该行为没有明确的对象 , 既有可能是行为人对自己违章停车被处罚的抱怨和调侃 , 埋怨自己不该违章停车;也有可能是对处罚不满 , 认为该处罚过于苛刻;还有可能是对执法人员进行侮辱 。

因而 , 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 , 显然不该妄加揣测 , 将其视为对执法人员的侮辱 , 否则就有违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 属于“欲加之罪 , 何患无辞” 。 退一步而言 , 即便当事人确实有发泄不满、辱骂他人的嫌疑 , 是否就一定应该予以行政拘留?

必须强调 , 现代法治社会中 ,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和过罚相当原则 。 如果随意而为 , 对非常轻微的违法行为实施较重的行政处罚 , 或者对违法事实不明显的行为升格为违法行为 , 这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 也是对公众朴素认知的突破 , 更是对执法机关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自毁”和消解 。 这理当引起执法机关的警觉 , 应将公正和过罚相当原则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贯穿行政处罚全过程 , 确保所有行政处罚经得起事实和法律检验 , 经得起公众检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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