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孙小果——聂李强( 二 )

陕西孙小果——聂李强

2007年 , 犯罪嫌疑人周云雄和另外七名犯罪嫌疑人在东莞街头结伙抢劫一名青年打工者并将其砍死 。 不过 , 已经判处死刑的周云雄在哥哥周云峰拿出5万赔偿被害人家属后 , 改判为死缓 。 采访时 , 受害人父亲告诉采访人员 , 一家老小确实生活困难 , 很需要这笔钱 , 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在请求减刑书上签字 。 2014年 , 犯罪嫌疑人遇恒周涉嫌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在兰州中院宣判 , 决定对其执行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并处罚金1万 。 他也是因赔偿而获得减刑——在案件审理中 , 遇恒周家属代其赔偿死者马某5万元 , 代为其赔偿伤者周某某1000元 。 法制日报质疑:赔偿不是减刑的理由 可是 , 面对聂李强这件性质如此恶劣的案件 , 公众舆论对他的减刑纷纷提出质疑 。 质疑一:90万世聂李强本来就该赔的 法制日报认为 , 从法律规定来看 , 刑事赔偿 , 甚至是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都不是减刑的正当理由 。 《刑法》规定得非常清楚 , 中国大陆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 有期徒刑、死刑这些属于主刑 ,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这些属于附加刑 。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这里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 是属于罚金的部分 , 也就是附加刑部分 。 附加刑 , 是因为主刑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还不够全面 , 所以要附加更多的处罚 。 也就是说 , 本案受害者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 法院本来就应该判处聂李强向受害者赔偿损失 , 聂李强赔偿的90万本来就应该给 , 也必须给 。 更何况 , 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是这个社会应该做到的事 , 帮助其支付医疗费用 , 并对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 法庭更应该做的是 , 推动司法救助程序运转 , 而不是搞“背对背调解” 。

陕西孙小果——聂李强

质疑二:被害人家属并未原谅聂李强 , 也没写谅解书 , 怎么就减刑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聪提及“赔偿减刑”时表示 , “赔偿减刑”有一个重要前提 , 那就是法官需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 , 他们同意调解 , 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 , 才可能调解 。 而于本案而言 , 据媒体报道 , 被害人真的是迫于无奈 , 不得不接受杀人犯的赔偿款 , 但依旧坚持不肯出具《谅解书》 。 既然被害人不肯谅解 , 又谈何“司法修复”?

陕西孙小果——聂李强

质疑三:衡量聂李强强奸杀人案的性质 , 他该减刑么? 聂李强案中被害人律师张慧清律师说 , 国外很多国家都有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 。 赔偿制度被经常认为是一种衡平救济 , 很多国家授权法院 , 允许判处被告人缓刑并需支付罚金、赔偿和弥补被害方因罪行而遭受的损失 。 但是 , “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 。 依据“罪刑相一致”原则 , 并不是赔偿的履行一定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毕竟 , 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和大小往往无法通过金钱来衡量 , 钱不能弥补一切 。 2012年7月 , 最高法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 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 。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 , 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 。

陕西孙小果——聂李强

聂李强案性质之恶 , 其一 , 聂李强没有“自首”情节 , 西安警方在2016年1月19日已经将他列为嫌疑人 , 悬赏通缉 , 而他是在三天后才跑到派出所投案的; 其二 , 聂李强对两名未成年受害人先杀后奸 , 脱下裤子性侵 , 行为极其恶劣 , 理应加重惩罚 , 而不是从轻发落; 其三 , 聂李强还是个累犯 。 早在2010年他就有强奸前科 , 服刑直至2013—— , 五年内不思悔改又犯下强奸杀人案 , 更应该加重惩罚 。 就算所谓“赔偿”在刑法里属于减轻刑罚的情节 , 但这三个加重处罚的理由也不应无视 , 更没道理因为聂李强赔偿了他本该赔偿90万 , 就可以从死刑减为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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