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非法捕捞长江,3两鱼也不行!丨长江评论( 三 )

别急 , 先看看法院判刑理由 。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法院审理认定 , 王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无论捕捞数量多少 , 都构成刑事犯罪 。 既然判决合乎法律 , 那就不是小题大做 。

而且 , 从判决结果上看 , 法院也并非要刁难王某 , 而只是对他小惩大诫 。 王某被判拘役两个月 , 缓刑两个月 。 这意味着 , 只要在两个月的缓刑考验期间 , 王某能矫正自己的行为 , 两个月的拘役就可以不再执行 。 王某经此一事 , 也许就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不敢再犯 , 这正是法院判刑的初衷 。

3两鱼是不多 , 但破坏长江生态不是小事 , 尤其是在长江生态堪忧的境况下 。 2019年5月22日 , 王某把3具“地笼”放进长江 , 6月11日他被警方抓获 , “地笼”也被尽数打捞上岸 。 前后近20天时间里 , 3具“地笼”只捕到了3两小鱼 。 王某捕到的鱼越少、越小 , 越说明那一处长江水域的鱼总量很少 , 大鱼更少 , 生态很脆弱 。 长江曾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 。 但由于长期的过度捕捞 , 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 , 可以说到了“危急时刻” , 经不起更多破坏 。 而王某所用的“地笼”网眼细密 , 对鱼类等生物资源危害极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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