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触发公共防疫机制的决策机制缺陷
当某种新型传染病出现 , 公共卫生机构应对它的毒性和传播力有个初步的评估 , 这里涉及科学检测和数字量化的专业性问题 。 因为科学定性必须基于科学检测和数字量化 , 下一步才能考虑相应对策 。 而正式启动相应对策也是有法可依的 。 譬如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 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 由此可见 , “新型肺炎”的毒性和传播力首先需被科学定性 , 待有关部门将它列入甲类或乙类传染病 , 然后才能正式触发一系列公共卫生防疫机制 。 那么请看:“首例新型肺炎报告后的第14天 , 1月12日 , 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 , 已收到中国分享的从武汉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病例中检测到的新型冠状病毒基因序列信息 。 ”(注一) 现在俺们知道 , “非典”和“新型肺炎” , 不仅症状高度相似 , 其基因序列经过检测以后也是极为相似 , 都属于冠状病毒家族 。 基于前者的历史教训 , 对后者的定性和对策应不难做出吧? 然而到了八天以后 , 1月20日 , 国家卫健委才将“新型肺炎”列入乙类传染病 , 并宣布按甲类启动全面防疫 。 甚而 , 该决定需经过“国务院批准” 。
 。 然而从1月7日到20日 , 最终决策竟用了十三天时间 , 有必要么? 俺在这里声明一下 , 本文并不是针对个人或机构 , 而是针对这个决策机制 , 真的有必要改进一下 。 最后附带提一下 , 其实 , 无论是“非典”还是“新型肺炎” , 二者命名都是不科学的 。 科学命名或依据分类学 , 或依据命名对象的具体特征 。 所谓“非典”涵盖无穷 , 指向不明 。 所谓“新型肺炎”的“新型”两字就更可笑了 , 将来再出一个病毒变种 , 是不是要命名为“更新型肺炎”呢? 二者都不是科学命名 , 纯属外行的说法 。 注一:《14天锁定新型肺炎元凶背后 , 是14年的技术竞赛》 https://m.51daifu.com/news/detail/tid/732332.shtml 注二:《中国将与世界卫生组织分享新型冠状病毒基因序列信息》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5443473404701256&wfr=spider&for=p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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