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三部门: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等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 , 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 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 ,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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