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三部门: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等( 三 )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 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 , 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 , 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 其中 , 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 , 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 , 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 , 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 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 , 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 先登记放行 , 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