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市场监管总局:强制搭售、大幅提高配送费也是哄抬价格( 二 )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 , 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 , 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 , 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批发环节经营者 , 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 , 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 , 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 , 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

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 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 , 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 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 , 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 , 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 , 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 , 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 , 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 , 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 , 仍不立即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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