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重点做好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合理使用( 二 )

  (三)护目镜管理 。 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 , 以及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出现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操作时使用 。 禁止戴着护目镜离开上述区域 。 如护目镜为可重复使用的 , 应当消毒後再复用 。 在一次性护目镜供给不足的紧急情况下 , 经严格消毒後可重复使用 。 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护目镜 。

  通知要求 , 疫情防控期间 , 医用防护服不足时 , 医疗机构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 。 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符合欧盟医用防护服EN14126标准(其中液体阻隔等级在2级以上)并取得欧盟CE认证 , 或液体致密型防护服(type3 , 符合EN14605标准)、喷雾致密型防护服(type4 , 符合EN14605标准)、防固态颗粒物防护服(type5 , 符合1SO13982-l&2标准) 。 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仅用於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 , 不能用於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 。

  各医疗机构使用的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当由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 。 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实行标识标记管理 , 产品外包装正面应醒目标注产品“仅供应急使用”(红色、楷体二号) , 产品名称为“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红色、黑体二号) , 产品使用范围为“本产品用於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等 , 严禁在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使用”(红色、仿宋三号) , 以及产品号型规格(分160\165\170\175\180\185六种类型 , 黑色、楷体三号) , 产品依据标准编号(黑色、楷体三号)、定点生产企业名称(褐色、楷体三号)等资讯 。

  通知明确 , 以上措施属於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应急措施 , 疫情结束後自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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