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湖北出台财税“十七条”支援战“疫”( 二 )

疫情当前 , 保障物资供应是防控疫情的基础条件 。 《通知》提出 , 疫情防控期间 , 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 对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一方有难 , 八方驰援 。 对支持湖北疫情防控的企业 , 《通知》明确了税收支持政策,即企业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 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 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