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都在这23(32)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 ”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