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租赁合同遇上疫情,能否减免租金?法官这么说……

法制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蒲晓磊

近日 , 有媒体报道称 , 某公寓中介公司在疫情时期“强制”业主免租 , 但自己不给房客免租 。 此类事件的发生 , 引起了业主方、承租方的不安 。

“该类案件的正确处理 , 不仅对类似情况具有示范作用 , 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稳定以及营商环境的有效维护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徐澜涛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说 。

疫情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 , 在疫情发生时 , 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处于履行过程中 , 出租人已经将房屋进行出租 。 但不可否认的是 , 疫情的发生和国家及地方行政机构实施的严格管制措施 , 会影响到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 。

此时

作为承租人是否可以疫情发生

作为免责事由要求减免租金?

出租人是否能够要求疫情期间

租金未足额支付而发生的违约金?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如果“疫情发生”就是免责事由 , 那么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

但“疫情发生”是当然的免责事由吗?并非如此 。 因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已经交付房屋 , 其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 , 因此 , 作为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租金 , 而当今处于支付手段多样化的信息时代 , 转账方式极为便利 , 疫情不足以构成承租人不缴纳租金的合法事由 。 承租人仅以“疫情发生”作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事由 , 显然不能成立 。

但并非是说“疫情发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 真正影响合同履行的是在“疫情发生”后国家及地方为防治疫情蔓延所采取的行政管控政策及措施 。 因此 , 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果以此作为免责事由 , 应当说明自己合同不继续履行系受上述政策或措施的作用所致 。 在清楚真正的触发免责事由的原因后 , 对于上述问题的解答就清晰了 。

对承租房屋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的 , 承租人因疫情被隔离或被行政机关严格管制无法回到承租房屋的 , 如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租赁合同的 , 可以向出租人协商 , 按照公平原则 , 减免承租人部分租金 , 确定从疫情开始至今已发生的租金 , 并对可预计期间内的租金标准及租金支付时间进行协商;如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 应及时向出租人发出解除通知 , 并将解除事由的依据向出租人说明并提供相应佐证 。 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存在上述情状的 , 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 承租人由于疫情原因长期无法使用房屋 , 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 可向承租人发出解除通知 。 但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留有个人物品 , 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同意并做好物品保全及保存的情况下 , 进行房屋的收回;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收回房屋 , 建议出租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 避免新的纠纷产生 。

对于承租房屋为经营性房屋的情形 , 则是另一种处理方式 。 因该类房屋承租人投入大量装修、改建等费用 , 且承租主体多为公司以及租赁周期较长的特点 , 对该类租赁合同的解除应持谨慎态度 。 对于承租房屋因疫情导致严格管控无法正常使用的 , 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免严格管控期间的部分租金;因政府的行政命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开工 , 承租人亦可要求减免部分租金 。 此外 , 如承租房屋因疫情导致严格管控无法正常使用的 , 承租人或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 , 双方可依据房屋租赁期间、剩余租期等情况对于房屋装修改建等损失 , 适用公平原则分配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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