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个人资讯保护 有效发挥大数据对疫情防控的支撑作用( 四 )

  当然 , 在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 , GDPR还要求具体的数据处理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平、透明原则;目的限定原则;数据最少够用原则;准确性原则;存储期限限制原则;完整性和保密性原则;以及权责一致原则 。

  体现上述思路的一个典型例子是2013年欧盟通过的“关於严重的跨境健康威胁的决定” 。 该“决定”在欧盟范围内建立预警和响应系统 , 并明确可针对暴露於健康威胁、存在感染危险或已经感染的人可以采取接触追踪措施 。 在符合接触追踪的目的时 , 允许有权机构收集 , 并在相关成员国之间共用必要的个人资讯 。 而在开展此种数据收集、使用时 , “决定”要求数据收集、使用完全遵守欧盟个人资讯保护法律框架的规定 , 也就是符合上述基本原则 。

  总的来说 , 我国《网路安全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加强网路资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 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个人资讯保护法律框架 。 《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则在传染病暴发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 , 进一步建立了个人资讯收集使用的法律授权 , 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 。 因此 , 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 ,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 , 高度重视个人资讯保护工作 , 实现个人资讯利用和安全之间的平衡 , 取得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胜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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