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二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知识教育 。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 。

  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 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十、违反本决定第一条规定 , 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十一、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 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

  十二、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 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 , 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

#人民日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十三、违反本决定第三条规定 , 明知行为人从事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的 , 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

  十四、违反本决定第四条规定 , 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的 , 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十五、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十六、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 , 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十七、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 ,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 , 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本决定施行前本市公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 , 按照本决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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