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律师 || 孙杨的律师犯了多少错

张凯律师 || 孙杨的律师犯了多少错孙杨是谁 , 本来我并不知道 , 自幼对体育毫无兴趣 。不知道孙杨 , 但孙杨的律师我却知道 。 当年在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中 , 这位律师代理王宝强 , 暴得大名 。 之后 , 媒体上经常见到他的名字 。昔日代理离婚案的律师 , 今天代理了国际体育仲裁案 , 中西医都能看的老郎中 , 被同行唏嘘不已 。 张凯律师 || 孙杨的律师犯了多少错
但我觉得这并不需要质疑 。 《失控》的作者凯文·凯利就说过:如今知识获得方式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革 , 即使不同的领域 , 如果深刻掌握原理并有很强的学习能力 , 可以迅速成为一方的专家 。据说:比尔盖茨就在几十个领域都很牛 , 方法也简单 , 把相关书籍买来 , 迅速学习 。法律尤其是这样 , 如果有不错的法律功底 , 并认真专研 , 法律原理都是相通的 , 迅速熟悉和掌握并不困难 。但是 , 前几天 , 这位律师发表了孙杨案的“律师声明” 。 着实让我大为吃惊 。这并非法律两个领域的差异 。而是 , 这篇声明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 。这样的律师可以成为知名律师 , 并且被众多明星青睐 , 让人费解 。以下列举这篇声明的错误 。 张凯律师 || 孙杨的律师犯了多少错
张凯律师 || 孙杨的律师犯了多少错
张凯律师 || 孙杨的律师犯了多少错
一、常识性错误1. 声明第一句话就写错了 。声明这样写:“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依法接受游泳运动员孙杨的委托 。 ”这就是常识性错误 。 大概这是实习律师进入律所第一课的内容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 , 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所以 , 律师不能直接接受委托 , 接受委托的是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 , 并且当事人给律师授权 。这真的是律师行业的ABC 。 我认为:张起淮律师一定知道这种常识 , 这或许就是刚出道的助理写的 。但是 , 这篇关乎国家声誉的法律文件 , 律师总应该认真一点 , 亲力亲为并不为过 。在法律理论里 , 委托和授权完全是两个概念 , 它们的区别不亚于骡子和马的区别 。该理论来源于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 。 后来的法学家称之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 。这基本上是法学院二年级就可以学到的知识 。我们的律师法和律师实践 , 就是这种理论延展和应用 。我们平时口语可以说:谁委托了某位律师 , 这问题不大 。 但正式的律师声明 , 甚至是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本 , 居然可以如此错误的表达 。2. 名字写错了同样在第一句话中 , 引用的名字:“CAS” 。 官方文件均翻译成“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 , 这个翻译基本准确 。 court本身就是法庭的意思 。对于重要的国际机构 , 已经有了约定俗成的名称 , 就不可以自己创立名称 , 这也是基本规则 。然而 , 这份“律师声明” , 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写成“国际体育仲裁院” 。我们口语或非正式场合 , 错一两个字没关系 。 但是 , 律师声明需要严肃 , 文本需要严谨 。正如我们不能把 “The White House” 说成“白房子”一样 , 这是常识 。 严谨一点 , 才对得起律师费吧 。名字写错后果有多严重?前段时间热播的《精英律师》 , 有一个情节就是起诉时 , 律师写错了公司名字里的一个字 , 最后法院驳回全部起诉 , 如此误过诉讼时效 , 满盘皆输 。 精确与精细 , 属于专业律师最基本的素养 。3.“律师声明”是写给谁?是给社会公众?国际泳协?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写给谁 , 我们完全不知道 。 这导致整个行文莫名其妙 。当然 , 律师声明本身没有法定格式 , 没有哪里规定律师声明必须有抬头 。但写给不同的群体 ,文风和内容总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写给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国际泳协、国际上孙杨的同行 ,至少同时应该提供中英文两个版本 。 事后 , 张起淮在微博上补充了一个英文版本 , 但是 , 同时发布和事后补充 , 就是体现专业性的一个标准 。 并且 , 写给他们的文本 , 需要更精细的论证 。孙杨是公众人物 , 他有义务让公众知道此次行为的起始缘由 。 如果这声明是为了告诉公众自己是冤枉的 , 至少应该先把事实陈述清楚 。 但是 , 这份声明说清楚了吗?完全没有 。我一直以为孙杨是因为服用兴奋剂而被禁赛。 看了其他文献才知道:孙杨并不是因为服用兴奋剂被禁赛 。这几乎是最需要被公众知晓的事实 , 也包含孙杨的重大利益 。“声明”本来应该开宗明义第一句就陈述这个基本事实 。但是 , 这个声明并没有 。 而是文学性的描述:“最黑暗的一天……”二、逻辑错误:1.事实部分的逻辑错误一般来说 , 律师函、辩护词以及声明 , 主要包括三部分:事实、法律、结论 。律师声明需要讲事实 , 摆道理 。公众需要知道 , 律师声明也应该表达的是:a.孙杨陈述的事实是什么?b.CAS认定的事实是什么?C.为什么没有认定孙杨陈述的事实?d.哪些人或物可能是伪证 。这是符合律师逻辑的论证 。但是 , 我们看到这个声明却大量使用:“邪恶战胜正义”、“强权取代公理”、“偏听偏信”、“歪曲事实”、“自相矛盾” 、“谎话连篇……”没有论证过程 , 却是这种近乎撒泼式的谩骂 。这真的是律师写的公文吗?2.法律逻辑错误陈述过基本事实后 , 应该表达法律逻辑 。 法律逻辑是基于事实 , 做出的法律判断 。有法律依法律 , 没法律依法理 ,没法理依习惯 。但是 , 我们看到这份“律师声明”没有任何的法律引用 。而是继续“大字报”写法 , “歪曲事实”、“滥用权力”、“独断”、“专横”……如果 , 国内律师在办案中 , 公开大量使用这类词汇描述法官或仲裁员 , 十有八九会被行业处分 。 如果在美国 , 多半会被认定为藐视法庭罪而判刑 。但是 , 这份声明就是这么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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