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布征求意见稿:不得以药膳名义吃野生动物( 三 )
(二)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 餐饮经营者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或者相关宣传资料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销毁相关招牌、菜谱等 ,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 , 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 为以食用为目的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中介等服务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 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 , 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药膳的名义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 , 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 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四条海关应当依法查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违法行为 。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海关建立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执法协作机制 。
第二十五条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有不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 , 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 由有权机关或者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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