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被判无期!她冒充银行员工以拉存款名义骗取58人超34亿元( 二 )

根据证人黄某证言 , 窦某前后共计花费34万元在他的店里购买海鲜 , 因采取记账方式 , 还欠该海鲜店14万余元货款 。

另据证人证言 , 窦某还大量购买手机、电脑、耳机等电子产品 , 自称用于 “杭州银行拉存款答谢客户” 。 窦某本人也承认 , 其购买过将近500万元的苹果手机 , 送给投资人 。

此外 , 据窦某供述 , 她自己还花掉了大约300万元 , 包括吃喝玩、带着家人出国旅游、买包等 。 窦某还表示 , 其因欠投资人款项 , 曾为投资人付款170多元在海南买房 , 花40多万购买路虎车 。

犯非法集资罪被判无期徒刑

2017年12月9日 , 因无力偿还欠款 , 窦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 2019年5月16日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

在庭审过程中 , 窦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 , 窦某主观恶性不大 , 系初犯、偶犯;虽持续融资两年 , 但无任何收益 , 未挥霍融资款 , 偿还投资人本金及利息3900多万元 , 有悔罪情节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在持续两年的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 , 窦某自始至终均不具备清偿能力 , 其利用被害人对其虚构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 , 或利用被害人想要获得高额利息的心理 , 骗取被害人钱款 。 虽偿还投资人部分本金及利息 , 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资金链不断裂 , 并非有悔罪情节 。 窦某在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前提下 , 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 最终造成被害人巨额损失 , 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 。

同时 , 对于窦某有自首情节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法院表示 , 窦某诈骗金额特别巨大 , 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 , 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

最终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窦某犯集资诈骗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同时 , 继续追缴窦某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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