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电费120万 一家新零售企业不堪承受之痛( 六 )

一年电费120万 一家新零售企业不堪承受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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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 , 供水、供电、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钱款费用的 , 不得向业主主张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

另外 ,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规定 ,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 , 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 , 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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