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3月21日·河北要闻及抗击肺炎快报( 二 )


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 , 原则上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 , 小学直升初中 。 当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时 , 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初中招生结果;当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小于初中招生计划时 , 应全部录取 , 初中空余计划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组织招生 。 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 , 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就近入学办法统一招生 。 由于历史原因 , 城镇居民小区配建教育设施举办成民办学校的要逐步依法收回 , 本小区居民子女按照划片就近入学办法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籍管理系统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 在学籍系统中设置招生计划数 , 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加大学籍监管力度 , 严禁民办学校违规招收“借读生” , 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
(三)严禁公办民办学校混合招生 。 民办学校不得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 , 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 , 模糊办学主体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 。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 , 以及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以集团校、联盟校等形式开展的合作办学予以严格规范 , 对违规共用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混合招生、混合编班、公办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等行为要坚决予以限期整改 , 为深化民办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
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一)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 全面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 , 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 在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基础上 , 建立健全县、乡、村、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台账 , 落实联控联保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 , 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 , 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 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 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
(二)严查非法办学行为 。 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 不得以“国学”为名 , 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 ,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 , 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四、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 。 各地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 , 不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 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 , 合理确定入学条件 , 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 , 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 。 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 ,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 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 , 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提前将入学条件及要求广泛宣传告知 。 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 , 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 , 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
(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 , 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 , 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 ,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 , 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 , 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 。 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 ,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 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 , 按照“一人一案”原则 , 提出入学安置意见 , 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 除经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定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少年外 , 做到应入尽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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