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斩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 网络平台得“上手段”( 二 )


“有一次 , 用户举报某账号违规销售象牙手镯 , 但其提供的证据截图只是一张白色的手镯制品 。 ”钟振坤说 , 执法部门在工作中 , 对涉案制品的原材料鉴定有一套非常严格的标准和流程 , 这就需要用户在举报非法野生物交易时 , 尽可能提供更多信息协助平台 。
日常梳理线索时 , 团队也发现了不法分子中的一些“黑话” 。 有些人会发一个大象的图标 , 配的文字却是“非料”“果冻料”之类 。 在野生动植物制品贩卖圈内 , 这两个看起来莫名其妙的词 , 指代的就是某类象牙制品 。 这些暗语 , 客观上也给平台认定一些违规行为带来困难 。
钟振坤表示 , 通过网络进行的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安全以及人类福祉 , 网络平台在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工作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 “但因为部分公众缺乏正确认知 , 野生动物仍有很大的市场需求 , 打击非法贩卖野生动植物的工作仍然面临很大压力 。 ”
强化网络平台的相关法律责任
既然已经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 在一些志愿者看来 , 网络平台应该将所有和野生动物沾边的制品悉数下架 , 无论商家是否具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对此周晋峰指出 , 从环保组织的感受来看 , 线上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仍然是一个突出问题 。 线上交易整治不力 , 一方面是因为其具有隐蔽性 , 另一方面也因为法律对平台责任界定得不够清晰 。 中国绿发会建议 , 正在修改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进行界定 , 促其尽职强化管理 , 否则要承担损害野生动物的连带责任 。
“连带责任的观点具有合理性 , 也有现行法律依据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分析 , 根据《电子商务法》 , 若违法野生动物交易在电商平台上发生 , 平台应当承担如下责任:第30条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责任;第31条相关商品信息记录保存义务;第32条对违法行为负有警示、暂停和终止服务等义务;第38条明知状态下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生命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长秋认为 , 既然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 就不能只禁止狩猎而不禁止狩猎工具的买卖 , 也不能只在线下禁止而不网上禁止 。 网络平台承担损害野生动物连带责任 , 是全面禁食客观上需要的 。 不过 , 他也提醒 , 这种责任不宜无原则扩大 。
一些地方在立法时已经注意到了网络平台的责任 , 比如福建和天津的相关决定都对网络野生动物交易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 “全国人大的决定发布后 , 有驯养繁殖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能否售卖 , 也要看相关部门发布的最终名单 。 比如鸽子、兔子、甲鱼、牛蛙等还可以售卖 , 但大多数恐怕不能再售卖 。 ”刘长秋指出 , 目前尚无明确规定要求网络平台下架这类商品 , 所以 , 具体如何做还要看国家后续配套立法跟进的情况 。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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