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以“类型+层次”突出职教特征
为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修订调整41条 , 新增15条 。 与原法相比 , 《征求意见稿》所涉内容更为全面、多元和立体 , 更完整地勾勒出新时期职业教育的发展蓝图 。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 , 打通了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 , 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 , 加强职业启蒙教育 。 同时 , 推进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 , 可以实行弹性学制 。 值得注意的是 , “职业高等学校”的说法首次出现 。 起草说明指出 , 为落实类型教育的定位 , 用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替代高等职业学校概念 。
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 , 理应将职业教育体系内的所有概念确立为“类型+层次”的形式 , 即应将职业教育划分为:职业初等教育、职业中等教育、职业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层次) , 接下来还会有职业研究生教育(包括硕士、博士层次) , 进而纵向贯通职业学校体系建设 , 使职业教育学生可在职业教育体系内部向上发展 。 这种教育的本质是实践性的 , 是深深扎根于职业实践进行人才培养的教育 , 其人才培养的逻辑起点是工作实践领域的职业能力要求 。
例如 , 当前对于职业高等教育本科层次的称呼有“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和“本科高等职业教育”的说法 。 这些说法在认识层面难免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混淆 , 既可以理解为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 , 又可以理解为普通本科院校内进行的高等职业教育(既可以是专科层次又可以是本科层次) 。 在实践层面 , 本科院校内开展的职业教育 , 其教育本质还是理论性的 , 其人才培养的逻辑起点还是理论知识 , 只是在人才培养模式上更为突出应用性、实践性 , 强调的是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 。 因此 , 为了突出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 , 按照“类型+层次”的表述方式 , 应统一称呼为“职业高等教育本科” , 这是将其看作是职业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个层次 。
《征求意见稿》对职业教育的定位等很多现实问题作了法律层面回应 , 为我国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 为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夯实了基础 。
【职教:以“类型+层次”突出职教特征】(作者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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