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发达的司法审判证据制度及社会基础分析

导语:证据是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必备条件 。在掌握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之后 , 司法官员对其进行鉴别和运用 , 在这一过程中发现有用的犯罪线索 , 从而得以查清真相、破获案件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法制等高速发展的时代 , 相应地 , 其司法制度尤其是证据制度也更加完备 。因此本文将独具特色的宋代证据制度作为讨论对象 。宋代司法审判证据的种类
宋代证据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 , 受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的影响 , 有自己的特色 。总体来说 , 宋代司法裁判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种:
『』宋代发达的司法审判证据制度及社会基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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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官吏审案
言词证据 。一是口供 , 主要分为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供述 。在历朝的司法实践中 , 口供都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 , 法官尤其注重对被告口供的收集 , 很多时候案件都依据口供定罪 , 只要犯罪嫌疑人开口承认是自己所为 , 案件即可盖棺定论 , 史称"无供不录案" , 这也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审判的特点 。宋代狱讼中亦是如此 。二是证人证言 , 指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将其在案发时的所见所闻进行陈述 , 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在宋代 , 证人证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刘克庄曾经说过 , 凡是大辟之类的犯罪 , 其罪行的高低、刑罚的轻重、刑期的长短等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证人的证言 。另外 , 在宋代 , 证人须无条件出庭作证 。但是 , 作为主观言论 , 不能排除证人故意提供假证的情况 , 更有甚者 , 证人因惊吓、年老、年幼等情况表述不明、记忆错乱而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证词 , 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就不可保证 , 因此宋代特别规定了"众证定罪"的司法原则 , 避免单一证言失实的情形 , 这在《宋刑统》中有明文规定:"三人以上 , 明证其事 , 始合定罪 。"即在采用证人证言时 , 须有三人以上提供证言才能判定罪行成立 。
物证和书证 。物证泛指一切可以根据其特征、属性、位置和状态等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直接、客观真实 , 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形式 。在宋代 , 物证主要包括犯罪工具和赃物 。传统的物证制度从西周时期就已产生 , 至宋代统治者更加重视立法和司法 , 物证制度更为完善 。《宋刑统》规定"若赃状露验 , 理不可疑 , 虽不承引 , 即据状断之 。"如果物证确凿 , 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 , 无法获得其口供 , 也可根据物证判定其罪行 。此时 , 物证的地位就在口供之上 。书证包含在广义的物证的概念之中 , 但二者本质上并不同 。在审判活动中 , 司法官吏用物证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判断案情 , 用书证的具体内容判断案情 。书证的使用在历史上有久远的渊源 , 西周时就有用地图解决田地纠纷的断案原则 。人们常说的"口说无凭 , 立字为证"、"白纸黑字 , 铁证如山"就是书证应用的体现 。
检查勘验笔录 。即是指司法检验人员在对案发现场、陈迹、物品、伤情等情况进行详细勘察检验之后而作出的客观记录 。这一笔录因客观真实性而被运用到审判活动中 , 并逐渐演变成为查明案件真相的有力证据 。据史料记载 , 检查勘验笔录最早在秦朝时就己经被运用于司法审判活动中 , 秦代的《封诊式》中便有关于检查勘验方法的记载 。检查勘验笔录被作为证据的一种在宋代达到了高峰 。宋代检查勘验主要涵盖了对案发现场的勘查、对相关作案工具等物证的勘查、对死者尸体的检验及对受害者伤情的检验等 。宋代检验勘验制度的发展成就便是宋慈的《洗冤集录》 。宋慈在其中写道:"狱事莫重于大庇 , 大庇莫重于初情 , 初情莫重于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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