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发达的司法审判证据制度及社会基础分析(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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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所著洗冤集录宋代审判证据制度特点
宋代证据制度中反映儒家的道德伦理 。北宋时期社会的主导思想是义理之学 , 讲究经世致用;南宋时期则是性理之学 , 重伦理 , 强调通过个人修养达成事业 。"义理之学"对证据制度的影响体现在:推进兴学育才 , 提升了律学在科举考试中的地位 , 为北宋培养了大批律学素养较高的儒吏 。经世致用的追求推动了宋代的社会变革 , 新的证据种类出现 , 使证据制度不断完善 。"性理之学"对证据制度的影响最主要的表现是提高了明"天理"类证据的地位 。断案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首先审查案件涉及的伦理秩序有无遭到破坏 , 将能够证明破坏人伦的证据地位前移 。这种情况在《名公书判清明集》的书判中比比皆是 。有的断案官认为严重破坏名教类狱讼案件 , 如果只是根据收集的能够查明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断 , 并非名公所为 , 他们还需要根据破坏伦理的证据对案件做出处断 。很多案件是先根据破坏伦理的证据对案件的处断定下基调 , 即"以情而论" , 再根据事实证据"从条断遣" 。
宋代证据制度体现断案官在案情认定时的慎重 。宋初的碑铭《劝慎刑文》和《慎刑箴》中就体现宋朝慎刑思想 , 认为"君子明慎用刑 , 而不留狱" 。朱熹也说:"所谓钦恤者 , 欲其详审曲直 , 令有罪者不得免 , 而无罪者不得滥刑也 。" 宋代证据制度"明慎"的特点与宋代皇帝的法律适用思想密不可分 。两宋从太祖时起即重视慎刑 , "务底明慎 , 而以忠厚为本" 。宋代皇帝加强了对中央和地方政权的控制 , 以监督的名义控制审判权 , 开创鞫谳分司制 , 审判权力的互相监督、制约也促使证据认定上更加慎重 。"明慎"的证据思想与宋代社会思潮也有一定的关系 。儒家思想中的慎刑观自不必赘言 , 佛教福报论对民众和官吏都有影响 。朱熹对此曾说 , "今之法家 , 惑于罪福报应之说 , 多喜出人罪以来福报 。"宋代发达证据制度的社会基础分析
宋代统治者在法制建设上极为重视 , 这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极为难得 , 使得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在宋朝达到高峰 , 形成了宋代独特的法治文明 , 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其中 , 最为出色、最有价值的要数其丰富完善的证据制度 。宋代证据制度发展的社会基础有:
『』宋代发达的司法审判证据制度及社会基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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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是首部刊印发行全国的法典
法律体系得到良好构建 。宋朝政权建立之始便注重慎刑慎罚 , 仁义治天下 。宋太祖创立了"折杖法" , 将笞杖徒流四刑折换成臀杖或脊杖 , 改善了五代以来的残酷刑罚 。宋朝各代皇帝 , 认真对待法律 , 自上而下良好的示范影响使司法官员在案件中更加注重按证据定案 , 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宋代证据制度的发展 。其法制建设成果主要表现在:《宋刑统》在全国"模印颁行" , 是中国封建历史上首部刊印出版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法典 。宋朝进行大量的编敕活动 , 修改、弥补现有法制的不足 。设立了专口的编敕机构进行统一整理、汇编成册 , 并经由皇帝批准后在全国广泛施行 , 使之成为正式法令 , 具有了普适性和长久性 。法律与敕令并行 , 既可发挥敕令的灵活性 , 又可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另外 , 宋朝也十分重视断例对法典的补充和变通作用 , 相继颁布了《熙宁法寺断例》和《绍兴刑名断例》等 。为了进一步适应司法需要 , 南宋统治者分类编纂 , 把同一类型的敕、令、格、式和法律解释等归为一个事类 , 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条法事类 , 如《淳熙条法事类》和《庆元条法事类》等 , 这是宋代法典体例的一项创新 , 不仅解决了法典杂乱的现象 , 更实现了法令之间的协调规范 。
『』宋代发达的司法审判证据制度及社会基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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