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国务院放大招下放建设用地审批权 专家:管控并未松绑( 二 )


建设用地审批放权

属于增效并非增量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全部下放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同时部分地区率先获得了以往只能经过国务院审批的‘基本农田’用途调整的权力的试点 。 ”严金明说 , “客观上讲 , 这次放权力度确实较大 。 ”
李炜则坦陈 , 新中国成立以来 ,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 土地管理职权历经了收和放的多次调整 。 “所谓‘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也曾经发生 。 ”
那么 , 此次用地审批权下放后 , 会不会再次出现“一放就乱”的问题?
据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负责人介绍 , 这次下放的审批权是有明确限制的 ,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 国务院依然保留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 , 以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三十五公顷以上耕地、七十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审批权” 。
他进一步解释称 , 考虑到全国80%以上耕地为永久基本农田 , 且重大项目多数需要占用耕地三十五公顷或总用地七十公顷以上 , 因此很多项目用地实质上仍需由国务院审批 。
严金明认为 , 《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 , 是由于地区发展较快对土地审批速度要求提升 , 因而建设用地审批放权重在“布局”调整 , 目的是提高“效率” , 而非建设用地规模“增量” 。
“下放用地审批权属于‘增效’并非‘增量’ , 《决定》并未对建设用地规模‘松绑’ 。 ”严金明说 。
值得注意的是 , 《决定》印发后 , 也曾出现媒体误读的情况 。 有媒体称 , 《决定》“增加了各省及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建设用地规模”“三大核心城市群、成渝都市圈建设用地指标数量增加”“土地供应将进入‘大宽松’时代”等 。
对此 , 严金明说 , 这些观点都是对《决定》内容的错误解读 , 下放用地审批权放绝不是一部分媒体解读的“为房地产用地松绑” 。 实际上 , 未来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空间用途管制的约束下 , 建设用地供应的关注重点仍然是挖“存量” , 控“增量” , “对于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没有放松” 。
严金明认为 , 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 , 是压实省级人民政府责任 , 本质上还是要促进最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 , 服务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扶贫搬迁等重大工程用地诉求、公共卫生应急等最为迫切、最为需要和最为有效的土地利用诉求 。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负责人也指出 , 用地审批权限下放后 , 实际上压实了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的责任 。 “过去由国务院审批的项目 , 一定程度存在着地方组件报批不认真、把关不严格的情况 。 现在权力给了地方 , 责任也给了地方 , 不按规则审查 , 将承担责任和后果 。 ”
“下放用地审批权后 , 绝不意味着城市可以‘摊大饼’扩张了 。 城镇的开发建设依然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规模、布局以及城镇开发边界的管控要求、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 。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负责人说 。
严金明认为 , 下放用地审批权对于国土空间规划和空间用途管制的执行并没有放松 , 其中就包括三条红线没有放松、用途管制的要求并没有放松、规划建设用地总量调控没有放松 。
“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 仍然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三条红线 。 同时 , 当前仍然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严金明说 。
审批标准并未降低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李炜表示 , 下放用地审批权 , 并不是“一放了之”、放松监管 。 “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变’与‘不变’的关系 。 ‘变’的是报送主体、批准机关和审批流程;‘不变’的是耕地保护的国策、法定的程序标准、节约集约的要求 。 ”
“严格依据法律和相关标准审查 , 确保用地合法合规的审查标准没有降低 。 ”李炜指出 , 无论是授权方式 , 还是委托方式 , 都是一种审批事权、审批程序的调整 , 只是提高了用地审批的效率 , 压缩了原有审批的时间 , 但并没有降低用地审批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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