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裁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由于新冠病毒造成的疫情还在持续 , 在春节假期结束后很多企业依然不能按时开工 , 按照相关规定 , 处于停工状态 。长时间的停工造成了企业经营的困难 , 尤其餐饮、旅游、娱乐等行业受到的冲击最为明显 。为了度过难关 , 很多企业不得已采取降薪或者裁员的措施 。但是 , 裁员是否合法 , 让我们看看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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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造成经营困难裁员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因疫情裁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重大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 , 根据各个行业受到的影响不同 , 可能构成该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但是 , 决定裁员时要先于劳动者协商解决处理工作遇到的障碍 , 不能一概而论的都可以解除 。例如 , 按照工作岗位的性质居家依然能完成工作内容的 , 就表明实际工作并未受到影响 , 就可能不适用本条规定 。即使最终的结果还是解除 , 也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并且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
同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 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裁减人员时 ,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 ,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 , 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因此 , 因疫情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 , 在符合“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条件下 , 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 除此以外不能随意裁减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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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与“四个特殊时期”的“三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 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 , 劳动合同到期的 ,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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