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3M”“3LM”商标案见分晓( 二 )


针对3M公司在该案中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 , 3M公司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 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损害3M公司的在先商号权;3M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丹阳天宇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 , 损害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 故3M公司关于丹阳天宇公司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注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中国知识产权报」“3M”“3LM”商标案见分晓】综上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原商评委所作裁定 , 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 , 原商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就3M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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