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七 )

  法庭经审理认为 , 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 , 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 足以认定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

  2018年3月28日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慧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 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 。 宣判后 , 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 判决已生效 。

  【指导意义】

  经济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 , 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 , 证据容易被隐匿、毁灭 , 证明犯罪难度大 。 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 , 要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 拓宽证明思路和证明方法 , 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组织运用 , 构建证明体系 ,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1.明确指控的思路和方法 , 全面客观补充完善证据 。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的基本要求 , 明确指控思路和方法 , 构建清晰明确的证明体系 。 对于证明体系中证明环节有缺陷的以及关键节点需要补强证据的 , 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 , 通过引导侦查取证、退回补充侦查 , 准确引导侦查取证方向 , 明确侦查取证的目的和要求 , 及时补充完善证据 。 必要时要与侦查人员直接沟通 , 说明案件的证明思路、证明方法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在证明体系中的证明价值、证明方向和证明作用 。 在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 , 缺乏证明犯意联络、信息传递和利用的直接证据的情形下 , 应当根据指控思路 , 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时间吻合程度、交易异常程度、利益关联程度、行为人专业背景等关键要素 , 通过引导侦查取证、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 全面收集相关证据 。

  2.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 , 根据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判断案件事实 。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 , 通过对间接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的综合判断 , 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 , 依法认定案件事实 , 建立从间接证据证明客观事实 , 再从客观事实判断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明体系 。 本案中 , 办案人员首先通过对三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段和其他时段证券交易数据、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信息等证据 , 证明其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趋同度及与其平常交易习惯的差异性;通过身份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 , 证明双方具备传递信息的动机和条件;通过专业背景、职业经历、接触人员等证据 , 证明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经验;然后借助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一般人的经验常识 , 对上述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 认定了案件事实 。

  3.合理排除证据矛盾 , 确保证明结论唯一 。 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 构成证明体系的间接证据应当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相互印证 , 证据链条完整、证明结论唯一 。 基于经验和逻辑作出的判断结论并不必然具有唯一性 , 还要通过审查证据 , 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与指控方向相反的信息 , 排除其他可能性 。 既要审查证明体系中单一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之间以及不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 又要注重审查证明体系之外的其他证据中是否存在相反信息 。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不认罪案件中 , 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其他相反证据 , 综合判断上述证据中的相反信息是否会实质性阻断由各项客观事实到案件事实的判断过程、是否会削弱整个证据链条的证明效力 。 与证明体系存在实质矛盾并且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 , 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 但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或者提出辩解 , 就认为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 可以认定证明结论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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