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自然人可买代销渠道拓宽 保险资管产品统一监管标准

产品@自然人可买代销渠道拓宽 保险资管产品统一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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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比较/制图
证券时报采访人员 孙璐璐
作为资管新规的又一配套政策 ,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 , 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 , 3月25日 ,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 并自5月1日起施行 。
近年来 ,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 。 截至2019年末 , 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 , 保险资管产品通常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 , 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 。 但是 , 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 , 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 《办法》的制定 , 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 , 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 , 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 , 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 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空间和投资渠道 , 发挥保险资管产品优势 , 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 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
整体看 , 《办法》严格按照资管新规所明确的监管原则制定 , 与其它类型的金融机构资管产品形成较为一致的监管要求 , 对现存的保险资管产品影响不大 。
强调私募产品定位
《办法》再次强调了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性质定位 , 即保险资管产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 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 。
与资管新规要求一致 , 《办法》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 其中 , 自然人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 , 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 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 法人单位则需满足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
除对合格投资者设定资产规模要求外 , 按照资管新规 , 《办法》也对其所投的保险资管产品设置最低投资规模门槛 。 具体来说 , 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
值得注意的是 , 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 , 《办法》对投资者资质稍作拓展 , 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 , 更好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 。
拓宽代销渠道
不局限于银行保险机构
《办法》除了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外 , 相比于现有的保险资管业务 , 较为显著的改变在于产品发行机制和销售渠道的进一步完善 。
在产品发行机制方面 , 《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 , 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 , 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 , 并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 。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 , 近年来 ,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 , 银保监会稳步推进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改革 。 2013年 , 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 , 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 。 《办法》在此基础上 , 进一步简政放权 , 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 , 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 , 持续加强产品存续期风险监测 ,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在销售渠道方面 , 《办法》适当拓宽了保险资管产品代理销售机构范围 , 代销机构不再仅限于银行业保险业机构 。 也就是说 , 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可以由保险资管机构自行销售 , 也可以代销 , 代销机构的范围拓展到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 这意味着券商、基金公司等可成为合格代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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