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山东发文支持鼓励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半岛采访人员 肖玲玲
近日 ,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 。
《通知》提出 , 要积极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 ,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 切实维护“双创”科研人员合法权益 , 加大对“双创”科研人员的政策支持 ,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 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
其中 , 在加大对“双创”科研人员的政策支持方面 , 《通知》明确 ,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以及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离岗创业期满 , 个人选择回到原单位工作的 , 需在离岗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 , 如无相应岗位空缺 , 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 ,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 相关支出纳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 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
【#发文#山东发文支持鼓励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与此同时 , 在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面 ,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联合所在市、县(市、区)利用内部及周边土地、楼宇等资源共建成果转化区 。鼓励事业单位自主设置流动岗位 , 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 , 用于引进建设技术经纪人队伍 , 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 , 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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