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毕节医生辞职引发巨额违约金前前后后( 三 )
在七星关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一审、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均认为医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无需退还,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该案性质是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以及合同约定50万元违约金合法与否 。
针对赖铁强一方提出的劳动争议理由,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认为七星关区医院是事业单位法人,赖铁强签订的是《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双方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符合《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赖铁强一方主张的劳动争议不成立 。
针对合同性质的争议,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的贵阳学院教授邓峰认为,一、二审判决没有问题,有无正式编制并不影响该案人事争议的认定 。
由于本案为人事争议,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规定,聘用合同必须具备“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由于赖铁强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赖铁强一方提前终止合同,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当地医院支付违约金50万元 。
在二审中,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施行后,虽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但一审法院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及答复的精神对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仍具有指导作用,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应优先适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因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 。
在邓峰看来,一、二审判决引用的《通知》来论证《聘用合同书》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值得商榷 。
邓峰指出,1994年《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也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未明确是否包括违约金条款,1996年原劳动部才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而法院采信的《通知》中的“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条款,也未明确是否包括违约金条款,且至今没有任何国家部门对此作进一步解释 。故不能想当然认为“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一定可以包括违约金 。
邓峰说,该《通知》是在2002年颁布,但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已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作出了统一限制性规定,本案《聘用合同书》约定的50万元违约金应属违反这一限制性规定而无效 。
其次,对于本案优先适用的《通知》,邓峰认为,该通知只是同意并转发原人事部的意见,真正对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内容作出规定的是原人事部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但该意见并不属于国务院的规定,因为国务院的规定应由国务院制定并下发,其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该不在其中 。
仔细看完双方签订的合同后,邓峰还表示,即使违约责任条款有效,也存在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与第三款约定不同,如何适应的问题 。如果赖铁强办理了人事调动手续则属于条款中的“调入人员”,劳动者可选择优先适用对其有利的第一款约定,赖铁强的申请调离或辞职属于服务期未满一年,因而只需赔偿甲方违约金10万元,而不是第三款约定的50万元 。
邓峰指出,劳动者在签署事关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尽到谨慎审查的注意义务 。“这些医生都是成年人,签合同时应该明白自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对于上述争议,3月17日,采访人员联系了该案二审的审判长周莺,她表示此案已提交省高院复核,采访请联系法院新闻发言人 。
3月18日下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朱微伟表示,“二审审判书代表中院立场,但案子已到高院,这时采访‘不合时宜’,会影响案子进展,请当事人安心等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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