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社会人!刮车后对方逃逸 男子逼停肇事车致人重伤( 二 )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彭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全案事实,被害人先将上诉人车辆撞坏后逃逸,上诉人系为追停被害人讨说法,虽然其在超过被害人后某车,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存在过失,但其无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妥,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
【#撞人#社会人!刮车后对方逃逸 男子逼停肇事车致人重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彭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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