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主责」骑行电动车与停在路边的重型货车相撞 因观察不周电动车负主责

半岛采访人员 尹彦鑫
2020年3月24日20时50分 , 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204国道由西向东行至204国道李家河中胜石油加油站处 , 与停在路边的鲁UN5607号重型栏板货车相撞 , 致李某某受伤 , 车辆部分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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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 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违法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 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 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重型货车驾驶员王某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违法停车的违法行为 , 因此 , 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 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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