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生变”( 二 )


此外 , 在经营压力驱动下 , 部分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还存在“假结构”问题 。
“个别银行为结构性存款设定了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 , 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 , 或者将挂钩衍生产品的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的触发事件 。 ”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说 , 由此 , 结构性存款名为“浮动收益产品” , 实为“固定收益产品” , 即“假衍生真保收益” , 这违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设计原则 。
该负责人表示 , 更有甚者 , 在个别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中 , 并没有实际嵌入金融衍生产品 , 或所嵌入的金融衍生产品没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 这涉嫌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 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且抬高了资金价格 。
为此 , 中国银保监会已于2019年10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 , 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 , 确保合规销售 。
具体来看 , 在销售结构性存款时 , 银行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 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 , 具有投资风险 , 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 谨慎投资” , 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 , 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 , 自主采取投资决策 。
约定“投资冷静期”
除了以上风险标识 , 对投资者来说还需特别注意哪些事项?“投资冷静期”便是其中之一 。
根据《通知》 , 商业银行应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 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 。
“在投资冷静期内 , 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 , 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 , 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 , 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 ”中国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说 , 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
因《通知》于2019年10月18日印发且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 , 也就是说 , 自2020年10月18日起 , “投资冷静期”这一规定才将正式实施 。 但据采访人员观察 , 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明确表示 , 投资者可在该行确认产品前撤单 。
此外 , 自2020年10月18日起 , 投资者在选择结构性存款时还应注意“三看” 。
一是看起售金额 。 根据新规 , 结构性存款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 或等值外币 。
二是看银行网点在销售过程中有无“双录” 。 所谓“双录” , 即商业银行要设立理财销售专区 , 在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 , 对每笔产品的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 其目的在于 , 实现银行理财、代销产品的销售环节“监管无真空” ,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 提高监管效率 , 做到“买者自负、卖者尽责” 。
根据《通知》 ,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时 , 也应参照理财产品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 , 不得对投资者误导销售 。
三是看信息披露是否齐全 。 根据《通知》 , 商业银行应在该行的官方网站 , 或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 , 披露以下结构性存款信息 。
这些信息具体来看 , 包括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 。 其中 , 销售文件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析以及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等 。
此外 , 商业银行还应在该行的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结构性存款信息查询平台 , 收录全部在售、存续期内的结构性存款基本信息 。
【结构性存款“生变”】“特别要注意的是 , 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 商业银行如果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结构性存款的相关信息 , 不能视为其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 ”中国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说 , 此举以避免信息披露流于走形式 , 更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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