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零申请”“不见面” 青岛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半岛网3月30日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青岛市出台《关于贯彻鲁政字〔2020〕52号文件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8号)文件,全面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 。
减轻企业负担,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和省政府《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0〕52号),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贯彻鲁政字〔2020〕52号文件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8号)文件,对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明确了具体要求 。
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青岛市根据省政府要求,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阶段性减免政策确定的最大优惠幅度执行 。这是帮助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最主要、也是力度最大的一项措施,减负的力度前所未有 。
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
“减”: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在减免范围,企业要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
“退”:2020年2月企业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保经办机构与企业协商,多缴费部分可退回企业,也可用于冲抵后期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不见面”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是确定参保单位的划型分类 。企业划型分类主要依据统计部门、银保监机构、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划型分类名单,同时结合参保缴费数据来划分 。一是对于统计部门、银保监局提供的企业划型数据中确定的大型企业和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组织数据中确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直接归为减半征收范围;二是对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中,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数据无法确定其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单位类型的单位,暂归为减半征收范围 。三是对其它无法通过部门信息匹配确定企业类型的参保单位,根据参保单位2020年2月之前最后一个缴费月的申报缴费人数,按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标准”直接进行划型 。四是对于以上方法均无法查实企业类型的参保单位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暂按单位申请进行划型,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
划型分类情况已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 。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2020年3月31日前提起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单位申请执行减免政策,不需要额外提供材料 。自4月1日起,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受理企业的变更划型申请,暂不做划型变更业务操作,待疫情结束后再统一做最终划型结果的确认,并按最终确认的单位类型执行减免政策,已征收的社保费多退少补 。
“不见面”按政策退回2月份已缴纳的社保费
国务院于2月18日发布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当时青岛市已有部分企业缴纳了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政策要求,2020年2月企业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多缴费部分可退回企业 。退费渠道明确的,按其缴费渠道直接退费;退费渠道不明确的,参保单位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录入单位的对公账户或法人的银行账号进行退费;确实无法进行退费的个案,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参保单位协商,可用于冲抵后期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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