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自然资源部公开征求意见 拟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 )
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 。 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遵循节约集约的原则 , 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 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 。 允许采取土地整治等方式进行区位调整 , 合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三十六条) 。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 必须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 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第三十七条) 。 规定了入市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 ,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情况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查 。 符合规定的 , 由县(市)人民政府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三是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 要求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 , 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第四十五条) 。 明确了宅基地申请的程序 , 以及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的要求(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坚持问题导向 , 将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写入条例
【「耕地保护」自然资源部公开征求意见 拟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一是增加了土地储备的规定 。 土地储备是强化对建设用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 , 确保“净地出让” , 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 。 修订草案明确政府储备的土地应当产权清晰 , 供应前应当完成前期开发 , 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第十九条) 。
二是完善临时用地规定 。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 修订草案对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作出了规定 , 明确临时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 , 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 期限不超过二年(第二十四条) 。
三是进一步完善土地督察的法治保障 。 明确了土地督察的内容、方式、督察意见和建议的提出和整改等(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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