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呵护捐赠人的善意?网络募捐须守住法律的底线( 二 )


信息公开是接受监督的前提 
对于慈善捐赠的去向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公众比较担忧和关心的话题 。募捐来的善款怎么监管?慈善行为怎么规范?善心怎么呵护?每一个问题的背后,都指向了慈善组织的监管问题,时刻考验着慈善组织的良心和能力 。 
【如何呵护捐赠人的善意?网络募捐须守住法律的底线】在张凌霄看来,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安身立命之本,对于慈善组织来说,不论是自律还是外界的监管,做好信息公开是前提 。 
事实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是法定要求,慈善法用了一整章的内容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问题进行了规定 。民政部还出台了更为细致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此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 
因此,《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中特别提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做好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特别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在张凌霄看来,此次疫情中,慈善组织除了要依法公开募捐的资金,对于涉及医疗物资的采购,也有必要主动公示采购协议、采购物资规格、供货商资质文件等内容,而作为内部治理的制度性文件,物资采购制度(采购管理办法)等内容更是在日常就应该主动公示的内容 。援助项目的收支情况,也应在事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 
“信息公开也是慈善组织问责的重要方式 。”张凌霄表示,“无论慈善组织在其他方面是否履行慈善宗旨,只要没有尽到信息公开义务就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 
民政部曾表示,若发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将加强监督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
“善款的妥善运用不仅事关捐赠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它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社会公众有权对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赵廉慧表示 。 
公众的监督也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慈善组织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张凌霄认为,公众的监督权是以知情权为前提的,公众只有获知全面、准确的信息,才能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 
对于政府而言,也应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依法严格监督,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维护慈善募捐管理秩序 。“实际上,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在责成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将影响更多公众依法行善、规范行善 。”张凌霄说道 。 
个人求助不同于慈善募捐 
很多人会混淆慈善募捐和个人求助的概念,以为都是在“做慈善”,实际上,二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在慈善募捐中,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其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是慈善捐赠行为 。”张凌霄介绍说,“个人求助是指,个人因自身或家庭成员出现困难,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求助的行为 。针对个人求助进行的捐款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民事赠与行为 。” 
按照慈善法的规定,个人不能开展任何募捐活动,但可以发起个人求助 。在张凌霄看来,这因为考虑到了我国扶危济困的传统文化,为真正需要的人保留了一条私力寻求救济的渠道 。 
“对于求助发起人而言,个人求助虽然没有纳入慈善法律体系监管,不受慈善法调整,但属于法律的监管范围 。”张凌霄说,如果求助者发布了虚假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隐瞒了重要事实,可能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 。 
事实上,因为在实务操作中,平台确实无法对于求助人的工资收入、房屋财产、车辆财产等个人或家庭资产进行真实性的核实,只能靠求助人自证 。而要让网友自己去分析判断信息的真实性,恐怕也绝非易事,公众并不具备专业的辨识能力,更没有对个人信息核查的权利 。“无论是对有关部门还是网络平台,监管责任主体尚不清晰、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监管规则尚不完善,这些问题也让个人求助的‘诈捐’行为拥有了存活的空间 。”张凌霄说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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