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国资人士提醒“权责利要统一”,终身追责!山西加码国企重大决策监管

文章图片
经济观察网采访人员王雅洁3月30日 , 《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正式公开 。
当天 , 经济观察网采访人员从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 , 《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2020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这不是针对山西省地方国企的首次监管加码 , 早在《办法》公开之前 , 山西省国资委还曾印发过一份《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从进场交易 , 到购销合同 , 诸一细项被列出 。 对于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界定 , 划分出明确的金额 , 3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 , 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 , 3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
不过 , 在3月30日新公开的《办法》中 , 并未详细列出与决策追责相关的金额界定 。
相同的是 , 关于企业改组改制的规范要求 , 尤其是关于“终身问责”的要求 , 两份文件中均有涉及 。
监管趋严的情势下 , 如何平衡行政管控与市场化发展之间的界限?
截至发稿 , 山西省国资委并未接受经济观察网的采访 。
一名国资人士表示 , 追责是一方面 , 权责利统一也是需要关注的方面 。 例如追责后如何清晰界定责任问题 , 是否还有更详细的配套责任指标 , 包括关乎企业人士的激励措施能否跟上 , 这都是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需要思考的点 。
问责包括“离退休人员”
不仅是在岗人员 , 还包括离岗或者退休的人员 。
根据山西省的要求 , 未来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 , 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 ,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以及执行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 无论责任人是否在岗、离岗或者退休 , 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山西省不是第一个提出终身问责的地区 。
2019年3月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明确表示“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 ,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 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 , 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 ”
与山西省“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 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思路相通的是 , 黑龙江省将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
其中 ,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 , 违反规定 ,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 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职责范围内 , 违反规定 ,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 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
领导责任则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 , 违反规定 ,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 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上述两省不是率先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改革的“吃螃蟹”省份 。 往更早回溯 , 2018年8月30日 ,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 。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 ,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 严肃追究责任 , 亦会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
依旧以山西为例 , 为了强化约束 , 早在2019年7月开始 , 山西省便建立省属国企投资决策月报制度 , 以期动态管理企业投资活动、防控投资风险 。 也是在那时 , 山西省相关部门起草了《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并提交给当地省人大与省政府审议 。
配套机制待出
监管是必要的 , 只是 , 还需掌控好“损失责任边界” 。
上述国资人士表示 , 比如界定某家央企 , 或者地方国企存在亏损、决策失误时 , 不能单纯考量决策人的责任 , 还要综合考虑行业环境、周期环境以及其他外部环境因素 , 这里面有综合性因素的考量 。 他说:“这样的责任怎么去界定 , 如何去界定 , 标准要清晰 。 ”
换句话说 , 要权责利统一 , 包括激励机制能否跟得上 , 例如持股中长期分红的相关讨论 , 与岗位匹配的激励措施等 , 这些都可以周全考量 。
该国资人士表示 , 既要加强监管 , 也要优化方式方法 , 更要考虑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
为了创新监管方式 , 山西省的选择是 , 该省国资委以智慧监管为重点 , 试图构建国资监管系统、协同办公系统等系统平台 , 统一归集国资国企数据资源 , 实现对省属国企的实时动态监测和风险智能预警 。
根据山西省的要求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比如重大决策执行中 , 因不可抗力导致过错发生的;参与决策的人员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 。
推荐阅读
- 中新网@法国科学界人士指出新冠病毒并非人工制造
- 黎智英等多名香港反对派人士今被捕,香港保安局:无人可以凌驾法律
- 『上观新闻』“十四五”规划调研
- 渣打:中国资产配置比例已提升15%,未来两个领域值得关注
- 『新华社』支持引导央企深化改革,国资委将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 【商业经济观察】手机性能排行大洗牌:华为再次跌落神坛?最强新黑马已诞生!
- 「大案牍术刘四善」跟水泥打交道的行业人士请阅读2019年水泥熟料产能综合排名分析
- 商业经济观察@苹果没想到,5G手机还能这么玩,友商只能默默的说一句厉害了!
- #经济观察报#债券置换不等于不会违约
- 「小奶猫樱桃」不同类别差距可不小,银行卡一类二类三类区别在哪?用卡人士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