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三堂会审丨刑满释放后为何又被监委调查( 三 )


4、法院为何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于刑满释放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如何进行处罚、确定执行的刑期?
雷震宇:本案中,周江受贿人民币104万余元、港币1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江具有坦白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故对受贿罪量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是适当的 。
同时,周江因滥用职权造成损失2282万余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周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法律规定,考虑本案具体案情,结合自首情节,滥用职权罪量刑一年六个月是适当的 。
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特定情形除外 。本案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
对于又发现漏罪的情形,如何进行处罚、确定执行的刑期?我们认为,依据《刑法》,前罪尚未执行完毕,发现有漏罪需追究刑事责任,应将漏罪依法作出判决,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仅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两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 。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前罪已执行完毕,与前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具体到周江案,他是刑满释放,前罪已经执行完毕,现只对他的漏罪执行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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