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防范规制虚假诉讼 青岛中院全省首发白皮书和典型案例(13)


【法官说法】
第三人撤销之诉为2012年民诉法修改后新增的制度 , 以救济未参加诉讼的原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 实质上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纠错程序 , 故对该制度的构成要件需严格把握 , 本案是一则典型的驳回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例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 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具备主体要件、程序要件、时间要件、管辖要件、实体要件和结果要件 。前四个要件通常在起诉和受理阶段审查 , 进入审理程序后需重点审查实体要件和结果要件 , 即刘某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2016)鲁0282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一、被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15日前偿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息共计350000元 , 如被告逾期付款 , 则应另外支付原告利息及违约金46000元 , 且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涉案房产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的裁决事项是否存在错误 , 是否损害其合法权益 。对此 , 因涉案房屋登记在刘某某名下对外具有公示效力 , 刘某某与江某某的离婚协议书虽约定房屋归刘某所有 , 但没有变更登记 , 对外没有公示效力 , 王某某和第三人取得房屋抵押权是善意的 , 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裁判事项存在错误 , 依法予以驳回 。
半岛网编辑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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