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防范规制虚假诉讼 青岛中院全省首发白皮书和典型案例(12)
10、夫妻离婚对共同财产的协议分割未经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情简介】
1、刘某某和江某某于1998年3月3日登记结婚 , 1999年9月7日生育女儿刘某 。双方于2011年9月1日在即墨市民政局登记离婚 , 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刘某某名下位于即墨市某处房屋(以下称为涉案房产)归女儿刘某所有 。该房屋并未变更登记 。2、2015年4月20日 , 刘某某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 约定刘某某向第三人借款30万元 , 双方约定以被告名下涉案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当日王某某、刘某某、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 约定第三人将上述债权转让于王某某 。刘某某书面保证抵押房产非其及其家属所必须的房屋 , 如不还款 , 由法院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变卖来偿还债务 。同日 , 刘某某与第三人就上述担保房产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 即墨市房产管理处于2015年4月21日给予抵押登记 。2015年4月22日 , 王某某向刘某某实际支付借款30万元 。三方均认可该笔借款的实际出借人和抵押权人均为王某某 , 因房管部门规定个人之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 故房管部门登记的抵押权人为第三人 。该笔借款到期后 , 刘某某未依约还款 , 王某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XX号一案三方于2016年7月15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15日前偿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息共计350000元 , 如被告逾期付款 , 则应另外支付原告利息及违约金46000元 , 且原告有权对被告涉案房产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二、如被告刘某某依约付款 , 原告王某某、第三人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涉案房产变现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 并于2016年10月15日前协助被告到房管部门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 , 由被告负担2900元 , 原告负担375元 。”后刘某某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 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 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2执XX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 , 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异议 , 双方协商未果 。原告刘某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6)鲁0282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 1、王某某、某公司与刘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经三方合意 , 且有借款抵押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实际转账凭证为证 , (2016)鲁0282民初XX号案认定三方的借贷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三方在该案中达成的“刘某某于2016年10月15日前偿付王某某借款本息350000元 , 逾期付款 , 则应另外支付利息及违约金46000元 。”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 符合法律规定 。2、涉案房屋登记在刘某某名下对外具有公示效力 , 刘某某与江某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刘某所有 , 但没有变更登记 , 对外没有公示效力 。刘某某给王某某和第三人做了书面保证 , 在即墨市房产管理处作虚假陈述、提供假材料办理抵押登记 , 即墨市房产管理处、某公司及王某某有理由相信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刘某某 ,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 王某某和第三人取得房屋抵押权是善意的 , 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王某某、第三人与刘某某恶意串通,法院不予采信 。3、刘某某办理抵押登记时是刘某的法定监护人 , 应当尽到监护职责 ,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 ,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 刘某某现下落不明 , 无法查清其借款是否为监护人利益 , 如其侵害了原告的利益 , 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原告可另行主张 。据此 ,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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