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防范规制虚假诉讼 青岛中院全省首发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四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 ,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 无法进行清算 ,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宏远公司在2011年12月30日已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作为宏远公司的股东张某柱、周某华有义务及时在法定时限内对宏远公司进行清算注销 , 至本案诉讼 , 宏远公司已被吊销数年 , 张某柱、周某华仍未履行该义务 , 应当认定张某柱、周某华殆于履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清算义务 。宏远公司名下车辆在2009年发生交通事故致雷某霞人身损害 , 其所负法定赔偿义务多年未全部履行 , 张某柱、周某华殆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 , 雷某霞要求张某柱、周某华对宏远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张某柱、周某华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殆于履行清算义务未对宏远公司债务清偿造成影响 。本案诉讼中 , 张某柱、周某华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宏远公司债务未全部清偿与其殆于履行清算义务无关 , 张某柱、周某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依法对宏远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综上 , 张某柱、周某华在宏远公司经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不当行为均构成其对宏远公司未全部清偿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 , 雷某霞要求追加张某柱、周某华作为被执行人的诉求成立 。
二审法院改判 , 撤销一审判决 ,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张某柱、周某华为被执行人 。
【法官点评】
本案一、二审判决结果相反 , 二审判决支持了雷某霞要求追加张某柱、周某华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 较好实现了人民司法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平衡 。张某柱、周某华经营的宏远公司所有的车辆 , 发生交通事故致雷云霞重伤高位截瘫 , 雷云霞多年未获赔偿 , 生活极为困难 , 宏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 如不能追加宏远公司出资人张某柱、周某华作为被执行人 , 雷云霞获得赔偿的权利可能会落空 , 判决追加张某柱、周某华为被执行人 , 能够更好的保障雷云霞的利益 。本案判决结果提醒 , 在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 , 出资人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 , 公司以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构造是有前提条件的 , 设立公司过程中 , 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履行出资规定 , 运营过程中 , 公司资产不能随意处置 , 如果构成抽逃出资 , 需要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 公司出现依法必须清算的情形 , 公司股东等相关义务人必须及时履行公司清算义务 , 不然将因为未适当履行公司清算义务 , 承担清算责任 , 对公司债务承担给付义务 。
4、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出资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范围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与某惠易购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经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 裁定某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对某惠易购公司享有租金债权 。后某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依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 , 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某惠易购公司名下有财产履行相应债务 。某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某惠易购公司的股东杜某某为被执行人 。经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审查后 , 认为杜某某未尽到足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 因此 , 裁定追加杜某某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杜某某对该裁定不服 , 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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