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融汇俱乐部』【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与赔偿损失?( 二 )


『法融汇俱乐部』【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与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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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守约方能否自由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呢?
如果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向的是同一损害的 , 或者违约金系补偿性违约金的场合 , 由于违约金系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 , 有观点认为此时无论是适用违约金责任还是损害赔偿责任均可以填补当事人的损害 , 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 。
小编不同意这样的观点 。 理由在于损害赔偿为法律的一般规定 , 而作为损害赔偿总额预定的违约金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 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 故应优先适用 。 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规定也不难看出 , 在指向同一种损害场合 , 虽然债权人有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 , 但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债权人可自由选择的 , 而是有违约金请求权场合应行使违约金请求权;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失的 , 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 而不能同时继续主张或另行主张其他损害赔偿内容 。 此外 , 强调守约方不能自由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 , 还有一个原因在于 , 违约金的目的除了保证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各自义务 , 促成交易以外 , 还有限定责任的功能 , 如果允许守约方任意选择 , 必然使违约金这一规范目的落空 。 因而 , 在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场合 , 守约方应适用违约金条款而非损害赔偿 ,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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