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婚姻法百坑系列五——离婚案件中,“分居时间”节点决定案件胜负( 二 )
到了2016年 , 男方向法院起诉女方离婚 , 女方当时考虑孩子年龄尚小 , 仍然抱有希望让男方浪子回头 。 于是其委托律师的诉讼策略是打不离婚 , 企图挽回男方 。
在庭审中 , 法官询问双方感情破裂及分居的时间时 , 男方表示从2014年开始感情破裂 , 与女方分居至今 。
女方此时自以为识破了男方律师的“圈套” , 为了避免承认分居 , 以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规定 , 而被法院认定感情破裂 , 判决双方离婚 , 竟然向法院表示 , 双方感情很好 , 从来没有分居 , 还有和好的可能 。
当然 , 结果可想而知 , 由于不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 , 女方在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 , 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
女方沾沾自喜 , 以为自己打了“胜仗” , 居然战胜委托了律师的男方 。
很快过了半年 , 男方再一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 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 女方自知这次离婚事实已定 , 便申请法院要求查询男方名下银行账户自2014年开始至今的银行交易明细 , 以证明男方巨额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但法院拒绝了女方的申请 , 只批准查询从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之日起往前一年至今的银行交易明细 , 即从2015年开始至今的流水 。
法院拒绝的理由是 ,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通常情况下只能查询立案之日起往前一年的银行流水 , 除非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在多年前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或恶意 。 而现实情况是 , 女方在第一次应诉时 , 明确表示双方感情从来没有破裂 , 且目前又没其他证据证明男方从2014年开始有转移财产的恶意或行为 , 因此法院对于女方申请调查男方银行流水的起始时间予以调整 。
所以 , 女方只能查到男方2015年开始的银行交易明细 , 而男方事实上大额转移资金的时间段是在2014年开始 , 2015年男方便没有大额资金往来 。 案件最终的结果是 , 男方多拿了500多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
上述两个真实的案例 , 如果归纳为“输在一句话上”一点也不为过 。 “分居时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常常被提及 , 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或者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就会得到离婚判决 。 因此 , 为了达到离婚、不离婚的目的 , 会故意延长或缩短“分居的时间” , 而忽略了分居时间也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因此 , 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 随时有导致损失巨额财产的可能性 。
那么 , “分居”究竟在离婚案件中 , 发挥着哪些作用呢?下面给大家做总结 。
一、“分居时间”在查询对方银行流水明细方面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诚然 , 大部分人不会意识“分居时间”还会对财产分割造成重大影响 , 若不是专门从事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 , 也很难意识到“分居时间”会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通过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 , 若有大额的财产转出 , 而对方又不能解释合理去向或者证明用于夫妻的日常生活的 , 那么对方就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我们对于恶意转出的部分有权追回并要求多分 。 实践中 , 追回恶意转移的财产往往比主张存款余额具有更高的性价比 , 而“分居时间”恰恰在查询对方银行流水明细方面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
在司法实践中 , 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 , 法院一般只批准查询起诉前一年内的银行流水 , 若对方在起诉前一年内已经大额转移财产完毕 , 那么查询这一年内的银行流水就再无意义 。 双方开始分居 , 往往是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的开始(当然要注意区分因工作原因分居的情形) , 初步有了离婚的打算 , 若一方控制了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 便可能会开始有计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另一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共同共有人 , 离婚时只能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 , 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正是考虑到这点 , 离婚诉讼中若有证据证明双方早于起诉前一年就已经开始感情破裂 , 可申请查询对方超过一年的银行流水 , 此时的查询期间一般为分居至起诉之日 。 由此可见 , “分居时间”这一节点具有其重要性 , 直接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稍不注意就可能损失惨重 。
需要强调的是 , 确定好“分居时间”只是第一步 , 要想追回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 仍需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对银行流水进行统计分析 , 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 事实上 , 处理银行流水工作量很大 , 但也是体现律师专业水平高低的重要板块 。 因此 , 若预测到自己的离婚案件有大量银行流水需要处理 , 一定要聘用专做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 , 切莫大意失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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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居期间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 可能会被认定存在恶意转移财产
在双方分居期间 , 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 会存在法院依据《婚姻法》第47条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 最后导致少分或不分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
我曾经经办的一个离婚案件就是如此 , 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并没有注意到“分居时间”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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