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婚姻法百坑系列五——离婚案件中,“分居时间”节点决定案件胜负( 三 )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了“分居时间” , 而后我方发现对方在分居期间擅自出卖了婚后购买的房产 , 出卖房产所得的款项450万元全部由对方控制 。 因为该房产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 , 根据当地房地产买卖的政策 , 是不需要配偶的签名即可出卖 。
因此我方主张对方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售房款 , 最后法院判决对方补偿我方售房款的70%即315万 , 而对方最后只能占有售房款的30%即125万 。 我方就是抓住一个对方在分居期间擅自出卖房产的细节 , 为当事人多争取了近100万的财产 。
离婚■婚姻法百坑系列五——离婚案件中,“分居时间”节点决定案件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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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 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 法院会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 , 这个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非常难以适用 。 因为要符合该法律规定 , 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才能认定 , 即需要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存在分居满两年的状态 。
实践中 , 往往很容易证明双方感情不和 , 但是很难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 。 当然 , 若在庭审中 , 对方认可双方已经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 , 即便没有证据且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 , 只要在对方认可该事实 , 法院亦可以直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 , 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予以判决离婚 。
如上所述 , 既然“分居时间”在离婚案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 在法官问及时就需要谨慎答复 , 而不能胡乱编造一个时间节点或者对分居时间模糊不清 。
另外 , 还需要注意在双方对分居时间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 或者对方直接否认双方已经分居的情况下 , 我们就需要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分居 。 若无法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若对方真的是在分居期间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 也就无法依循法律途径再主张追回 , 由此会导致损失几十万、几百万 , 甚至几千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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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证据如此重要 , 下面是我给大家分享的夫妻双方分居证据收集指引:
1. 居委、物业管理小区开具的一人居住的证明;
2. 双方分居后 , 一方在当地开具的居住证或者居住证明;
3. 租赁合同 , 缴纳水电费的收据;
4. 合租人、同住人、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5. 若在异地工作 , 可提供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
6. 双方的自认 , 即双方涉及分居内容的相关微信、短信、邮件聊天记录;
7. 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
注意收集分居的证据 , 方能在诉讼中掌握主动权 , 而不会处于举证不能的被动状态 , 以争取更大的权益 。
至此 , 相信大家应该已经了解到分居时间在离婚诉讼中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作用 。 当然 , 文章篇幅有限 , 实务操作中还有很多细节无法一一列举 。 若读者们有相关的业务需要 , 建议聘请专业的婚姻律师代理 , 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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