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借疫情发黑心财?我国连查20起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 二 )


因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月28日,经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币人民币十四万元。
四、查处台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口罩)案
2020年1月29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假冒伪劣,当场查扣201200只。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假冒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违法所得共计16200元,货值共计29550元。
由于上述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结合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要求,椒江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1.没收假冒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201200只;2.没收违法所得16200元;3.处以货值金额17.5倍的罚款,计517125元。
五、查处温州市王某某、傅某某经营未取得注册证和标示不符合规定医用口罩案
2020年1月27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瓯海区某小区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无中文标签的口罩75000个。经查明,王某某、傅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至26日购进上述口罩并通过微信销售。其中,蓝白色和蓝红色盒装口罩货值金额共计60870元,违法所得12770元;塑料袋包装口罩货值金额共计71500元,违法所得18700元。
上述盒装口罩经翻译标注有“外科一次性口罩”字样,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但未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温州市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未取得注册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770元和扣押的740盒盒装口罩;2、处以罚款人民币1034790元(货值金额的17倍)。
上述袋装口罩,经翻译未标示任何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等信息,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7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15元(货值金额的21%)。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81275元。
六、查处德州市某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0年2月1日,德州市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药店销售的两种“一次性使用口罩”均标注为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分别为“冀械注备2017264024”和“鲁械注准20162640455”),上述产品分别从德州某医药公司和德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药店不能提供供货单位资质,涉嫌存在非法渠道购进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夏津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拟给予当事人责令整改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查处菏泽市某医药公司销售假冒医用口罩案
2020年2月2日,菏泽市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曹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曹县磐石新城批发市场购进“飘安”牌一次使用口罩13件(50包/件,200片/包),当事人提供不出该批口罩的供货方资质证明,经核查该批口罩属于假冒产品。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查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96350元的行政处罚。
八、查处青岛市某药店销售假冒医用口罩案
2020年2月2日,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药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青岛某医药连锁公司自2020年1月21日至24日从外地购进涉嫌假冒 “飘安”牌医用口罩,配送给其设在市区的10个门店进行销售,涉案医用口罩近3万只,现场查扣未销售假冒医用口罩860只。经核查证实,该医药连锁公司销售的“飘安”医用口罩均为假冒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314万元。 目前,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拟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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