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瑞幸财务造假漩涡:中国证券法是否有管辖权?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瑞幸财务造假漩涡:中国证券法是否有管辖权?来源: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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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投行、创投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指出 , 作为一家C端影响力如此之大的企业 , 瑞幸咖啡事件对正在募资的基金、筹备赴美上市的创业公司以及已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等 , 都会造成负面信誉影响 。
瑞幸的飓风 , 正在回流 。
北京时间4月2日晚 , 瑞幸咖啡(LK.US)自查后公布了一份“伪造22亿元交易”的内部调查报告 , 承认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 , 公司首席运营官(COO)兼董事刘健以及向他报告的几名员工从事了不当行为 , 包括捏造交易数据 。
随后 , 瑞幸股价迅速下跌 , 蒸发逾300亿市值 。
尽管相隔一万多公里 , 但瑞幸在国内资本市场引发的关注 , 并没有时差 。
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走访多家门店了解 , 瑞幸咖啡优惠装遭遇集中“挤兑”、APP与小程序全线崩溃 。
甚至 , 这一造假 , 对国内资本信用的连带伤害 , 正在逐步蔓延 。
多家投行、创投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指出 , 作为一家C端影响力如此之大的企业 , 瑞幸咖啡事件对正在募资的基金、筹备赴美上市的创业公司以及已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等 , 都会造成负面信誉影响 。
“已经准备暂时搁置相关项目的赴美IPO进程 。 ”据一位创投人士透露 。
而根据多位法律界人士透露 , 瑞幸事件境内追责“立法”适用但“司法审判”难 , 在新证券法框架下 , 国内监管如何“亮剑” , 亦将成为标志性事件 。
瑞幸的冲击
【东方财富网:瑞幸财务造假漩涡:中国证券法是否有管辖权?】“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 , 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 ”4月3日下午 , 中国证监会针对瑞幸造假事件发布公告 。
与多数财务造假案例相似 , 瑞幸故事的编织者 , 伴随着事发而被逐渐曝光 。 一众资本加持 , 这些人曾坐拥亿万浮盈 , 拥趸者众 。
耐人寻味的是 , 早在2020年2月1日 , 浑水就曾收到一份有关瑞幸咖啡的匿名做空报告 , 直指瑞幸咖啡造假行为 。 彼时 , 在瑞幸咖啡的极力否认与部分国内和海外机构、投行的拥趸之下 , 这场做空风暴并未持续多久 。
而两个月后 , 瑞幸咖啡却突然“自曝家丑” , 风险敞口被彻底撕裂 。
“存在几种可能 , 一是公司团队内部发生分裂 , 之前的操盘团队已套现或掏空公司而‘跑路’ , 后面接盘的人员不愿背锅而自曝造假;二是公司董事会或高管中存在‘深喉’;三是浑水做空报告提醒了外部审计师 , 在2019年年报中发现了公司业绩造假的确凿证据从而无法发表审计意见 , 导致公司不得不承认造假 。 ”理论经济学博士后刘安分析指出 。
真相还在穿鞋 , “甩锅”抢先开始 。
普华永道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 普华永道并没有参与过瑞幸咖啡IPO的任何过程 , 并且与瑞幸公司没有任何接触 , “他们很明显是我们竞争对手的客户” 。
而另一边 , 瑞幸咖啡董事长等一众高管仍在朋友圈高呼“今天更要元气满满” 。
哪些角色最终会“洗白”犹未可知 , 可以确定的是 , 这场声势浩大的“造假” , 已对国内企业的信誉造成了不可逆的影响 。
“因为上市要求的原因 , 大量轻资产的企业去国外上市 , 接下来外国基石投资者对国内企业肯定是慎之又慎 , 目前很多互联网项目 , 退出渠道可能更少了 , 但是对国内投行而言可能是利好 。 ”4月3日 , 国内一家中型券商投行部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分析称 。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习超教授认为:“已上市的中概股和拟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 , 可能会在短期内面临逆风 。 中长期来看 , 相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会作出理性判断 。 ”
争议司法难题
刚刚落地的新《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要求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 , 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 , 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 ”
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采访发现 , 由于瑞幸咖啡注册地在开曼群岛 , 是经境外监管机构注册发行证券并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 , 境内监管机构应该采用何种方式参与到瑞幸行为的“界定”上 , 还有待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早在2006年5月 , 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就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合作条款》 , 确立了中美两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话机制的三个目标 , 其中包括 , 重点关注在对方市场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的财务报告问题 。
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证券律师武峰指出:“(瑞幸咖啡能否被境内追责)从法律规定层面来讲 , 在新证券法语境下的法律适用没有问题 , 但是在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实务的具体落实层面 , 尚存在一定障碍和困惑 , 后续需要司法部门、立法部门予以重视 。 ”
目前国内监管部门介入到境外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还尚未有先例 , 首当其冲的是管辖权问题 。
刘安认为:“从证监会此次声明来看 , 说明它并未认定自己在瑞幸事件上具备实质性管辖权 。 新修订的证券法列举了域外管辖的两个条件 , 扰乱境内证券市场秩序或导致境内投资者损失 。 瑞幸更可能适用后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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