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院内部文件告诉您:如何打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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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形式及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3
合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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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5
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6
借贷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7
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三章 主要争议问题及裁判标准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 ,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本规定 。
裁判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 不吸收公众存款 , 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 , 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 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 。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方面做出的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制应当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
(二)因其他法律关系出具借据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 , 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 , 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 , 不适用前款规定 。
裁判标准:
情形一(上述法条第一款的适用):
债权人以欠条为依据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 债务人辩称该欠条形成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 欠条仅为对尚欠货款数额的确认 , 不影响债务人就债权人所售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 , 并为此提供了买卖合同、订货单、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的 , 如债权人确认双方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所引起 , 亦无证据显示债务人放弃了其作为买受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 , 应认定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 , 按照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如债权人否认纠纷系由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 , 坚持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 , 应当继续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 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分配各方的举证责任 。
情形二(上述法条第二款的适用):
双方当事人原本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 但在债权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后 , 债务人超出合理的验货期限未就货物质量提出异议 , 但一直拖欠债权人货款 。 双方当事人对账后对就欠付货款的金额、支付时间、逾期利率等达成一致意见 , 通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方式确认债务 , 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适用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 ,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即时结清的合同 , 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裁判标准:
民间借贷纠纷 , 按合同纠纷适用管辖规定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返还借款本息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 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 , 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 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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