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院内部文件告诉您:如何打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五 )


(二)民间借贷合同中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裁判标准:
若涉案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约定了管辖协议 , 人民法院应根据上款规定对该协议效力作出审查 。 若涉案管辖协议或条款选择的人民法院与该案争议不具有实际联系 , 则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 而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该案争议的管辖法院 。
三、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问题
(一)仅依据债权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 ,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 , 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裁判标准:
债务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 , 应当就其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债权人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 , 债务人主张以现金方式的偿还的情况 , 应当要求双方陈述借款的原因、交付款项的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 , 同时结合借款金额与双方经济能力的对比度 , 综合考虑双方陈述的可信度 。 如借款金额并非特别巨大 , 债权人的陈述亦不存在有违常理之处 , 而债务人又无法就其已经偿还借款、债权人却仍持有有效的债权凭证的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 , 应当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
债务人抗辩借款未实际支付的 , 应当由其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承担举证责任 。 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和举证无法使审判人员形成充分的内心确信的 , 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
对于债务人经合法程序送达 , 一审未应诉答辩的情况 , 人民法院应对债权凭证进行形式审查(借款人是否明确、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是否明确约定等) , 同时要求债权人陈述借款的发生经过、借款支付的时间、地点等细节 。 如原告提交的债权凭证并无明显形式上的瑕疵、其陈述事实也没有明显的可疑之处、基本符合常理的 , 应当认定原告已经尽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 被告未应诉答辩依法视为放弃举证、抗辩权 ,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二)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 ,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裁判标准:
债权人为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 提交了相关银行转账凭证 , 并对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作出了合理解释 , 此时如债务人抗辩称所收款项实为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 应当尽其所能的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 当债务人的举证能够达到使法官对涉案转账款项为借款产生怀疑的程度时 , 应由债权人继续承担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非债务人所述其他经济往来的举证责任 。
对于债务人经合法程序送达 , 一审未应诉答辩的情况 , 人民法院应询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职业 , 借款的原因、用途、为何不要求对方出具借据等事实 。 如其陈述事实没有明显的可疑之处、基本符合常理的 , 应当认定原告已经尽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 被告未应诉答辩依法视为放弃举证、抗辩权 ,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企业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 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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