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社保个人部分继续缴纳吗?权威解答来了( 二 )
问
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可以认定工伤吗?相关待遇如何保障?
答
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从各地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问
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还能申请吗?
答
可以申请。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可视为不可抗力影响,不计入工伤认定申报时限。
问
如何保障参保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的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及时发放?
答
通过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问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答
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 APP、参保地人社(社保)部门APP 或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或微信(城市服务)以及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湖北税务手机 APP、代征银行手机 APP 等渠道,网上办理社保业务。对不能通过网上办理的业务,利用 QQ、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手段和容缺办理等方式为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不见面”办事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非必要的现场办理。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个人不能及时申报或办理的业务,可在疫情结束后补办。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不计算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长江融媒出品 采访人员:章鸽 通讯员:徐丹 曹妤 编辑:朱晨颖 校对:张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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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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