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龙岩7名男子幻想出国圆发财梦,最后却…


偷渡会有什么后果?!
让我们看看身边的真实案例
近日 ,
永定七人梦想着出国发大财 ,
未曾想还没出境人已先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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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插图

近期 , 永定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联席办接云南警方通报称:永定籍人员吴某铭、吴某顺、张某伟、廖某彬、林某泰、林某才、张某灿等七人企图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时被云南警方查获 。 永定区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将吴某铭等七人押回永定 。 经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审查 , 吴某铭等四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 , 现已立案侦查 ,
并已对 吴某铭等四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林某泰等三人违反《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已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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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获罪
已不是新鲜事
但最终被告人均以偷越国境罪论处
手扶铁窗泪相伴
比如:
2020年1月 , 由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电信诈骗案一审判决 , 被告人赖某东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 并处罚金4.5万元 , 其余6名被告人犯诈骗罪 ,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 并处1.5万元至1.2万元不等罚金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 , 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
【#国境#龙岩7名男子幻想出国圆发财梦,最后却…】第六条第(一)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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