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查询@对付“老赖”难?就用利息制裁他

民间融资难一直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 , 而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间融资难的问题 。
然而 , 怎么约定利息成为借条书写的重要问题 。 司法实践中 , 许多借条由于对利息的约定不合理导致其中一方利益受损 。
为了规范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 ,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下借条中利息应该如何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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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当事人由于对法律不了解 , 会在借条中约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等其他费用 , 其实这些都是可以约定的 , 但这里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 , 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也可以一并主张 , 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根据上述规定 , 借条中如果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 出借人可以择一主张 , 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中的其中一种 , 也可以全部主张 , 但是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本金按年利率24%的部分 , 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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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小张向小明借款10,000元 , 借条约定:年利率18% , 借期一年 , 一年后若未按期还款 , 小明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和其他费用800元 。 一年后 , 小明未按照约定还款 , 利息应收取1,800元 , 违约金2,000元 , 其他费用800元 , 共计4,600元 , 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2,400元 , 超出部分为2,200元(4,600-2,400) , 法院对该部分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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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 , 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 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 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
这条比较复杂一点 , 我做个简单的解释 , 上面的例子说的是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 但是有一种例外 。 还是上面的例子 , 如果借款人一年零五天后才还钱 , 属于违约行为 , 借款人不仅归还了本金 , 还归还了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 共计归还4600元 , 而本金的年利率36%系3600元 , 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 , 归还的未超过本金的年利率36%即3600元应为有效 , 对于多还的1000元(4600-3600)应当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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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借条中约定的所有费用(利息、违约金等)总和不得超出年利率24% , 超出部分无效 。
【老赖查询@对付“老赖”难?就用利息制裁他】但是 , 如果借款人已经归还的费用(利息、违约金等)超出年利率的24% , 但未超过年利率的36% , 在这种情况下 , 借款人是不能要求出借条退回该部分费用的 。 如果借款人已经归还的费用(利息、违约金等)超出年利率的36% , 对于超出的部分 , 借款人有权利要求出借人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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